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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邹加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92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邹加有,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邹加有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刑初61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邹加有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邹加有未主动缴纳,经本院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邹加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邹加有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9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慧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