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黄国保、刘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保,刘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保,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刘飞飞,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黄国保与被执行人刘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国保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飞飞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登记记录,其房产在本院查封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150000元后,申请人申请解封,被执行人刘飞飞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黄国保款项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执行和解,且在履行中,无须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1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