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腾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腾,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2125号原告(被告):刘腾,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重庆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男,被告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被告)刘腾与被告(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谷信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刘腾、被告(原告)金谷信托之委托代理人贾宝军、赵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刘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12年度、2013年度税前绩效工资268537.21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或80%的赔偿金;2.被告支付拖欠的2014年度、2015年度绩效工资3134668.7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或80%的赔偿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于2011年7月1日入职金谷信托,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23日因我辞职而解除。我从入职被告公司后一直任公司投资总监,兼信托基金筹备组总经理,未更换过部门。2015年7月27日,金谷信托向我发送邮件,邮件的协议书中,公司确认2012年、2013年欠发的绩效总额268537.21元。2014年欠发绩效工资216.977834万元,该金额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金谷信托人事部门计算的结果。当时在协商过程中我同意该金额,希望公司能尽快发放。公司对发放该款项设置了条件,就是要求我将昆山项目尽快卖掉,我表示不应设置该前置条件,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4年我核算的部门信托业务收入总额是361.629723万元,计算方法为2781.7671万元*13%=361.629723万元。原告与被告协商过程中被告公司认可的2014年度部门绩效工资总额为2492276元。2014年我部门信托业务收入包含6个项目,在离职审计单中有确认。6个项目中1至5项目已经清算完毕,没有风险情况,项目6即将进行清算,没有风险情况。公司虽对昆山项目进行了固有资金垫付,但是固有资金垫付不代表出现项目风险,金谷信托以固有资金收购了信托财产,则信托计划按时变现兑付,信托计划终止,该项目后续的处理均为金谷信托固有业务,与本信托计划无关,也与本案无关,其是否风险与我无关。我是部门领导,我要拿部门绩效工资总额的50%-60%。诉讼中我主张60%计算我的绩效工资。2015年7月27日的邮件中,对60%绩效工资的核发比例有过确认。原告在职期间一直是按照60%的比例核算原告的绩效工资。2015年存续项目为公司实现了信托业务收入1236.78082万元,原告离职后公司应支付原告2014、2015年度绩效工资(2781.7671万元+1236.78082万元)×13%×60%。该金额没有减去部门费用。被告(原告)金谷信托辩称:不同意刘腾的诉讼请求。认可刘腾所述的劳动关系基本事实。2012、2013年绩效工资是依据公司2013、2014年的绩效实施方案,目前不具备发放条件,对于扣发金额268537.21元没有异议。2014、2015年度的绩效工资因为原告离职,原告所在部门被撤销,所以不具备考核和发放的条件。本案的风险项目是昆山项目,该项目现在已经处置完毕。根据公司核算,昆山项目处置损失为128万元,该项目固有资金占用成本为2824万元,刘腾2012、2013未发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抵扣上述损失。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原告)金谷信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无须支付原告2012年度、2013年度绩效工资268537.21元。事实理由与答辩意见一致。原告(被告)刘腾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昆山项目不属于风险项目,且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即使造成了损失也与原告无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下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1.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1956号裁决书;2.刘腾仲裁阶段意见;3.全成本管理办法;4.金谷信托2012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4年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5.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6.金谷信托2015年第2期总经理办公会纪要;7.刘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离职审计报告;8.电子邮件及协议;9.昆山项目期间管理报告;10.银监会现场检查意见书;1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免职通知;12.关于员工双向选择人员调整的通知;13.刘腾2012-2014年度工资发放清单、2012、2013信托基金筹备组绩效计算及分配表;14.2014年原信托基金筹备组项目收入清单、2015年信托四部、九部(原十部)绩效分配表;15.2011-2013刘腾风险金释放情况表;16.昆山永恒盛特定资产受益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称昆山项目)立项审批表、信托方案、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目审批通知书、保管协议;17.固有资产划付审查表、建设银行客户回单、18.昆山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风险分析报告、风控部门意见回复;19.债权转让合同、上海银行业务回单;20.信托基金部(筹)2014年信托收入统计表;21.关于公司内部机构及人员调整的通知。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审查后采信如下证据:1.[2014]65号《关于2014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该制度通过邮件形式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刘腾虽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昆山项目相关:2015年第7期固有业务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项目事前报告表、(2015)苏执字第00036号执行裁定书、(2015)苏昆正信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咨询服务协议,上述证据有相关部门或人员签章,刘腾虽称真实性不清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3.金谷信托业务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金谷信托提交证据表明该办法经过民主程序及公示,该办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4.请款通知书、律师费记账凭证、发票,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金谷信托亦对律师费的支出金额进行合理解释,本院予以采信;5.信托基金部2014年全成本测算表、测算2014年度撤销部门薪酬福利情况表:该表虽系金谷信托自行制作,但经本院审核,表中反映数额均有出处且相对合理,虽信托基金部(筹)于2014年4月解散,但刘腾的存续项目并非于2014年4月全部清算,存续项目必然发生对应的人员成本,金谷信托考虑到信托基金部(筹)解散的事实,将人均业务管理费用等成本按照8个月进行分摊亦基本合理。同时,本院比对刘腾离职审计报告中记载的刘腾部门“费用收入比12%”的比例,上述表中反映的金额亦在该范围之内。刘腾虽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其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同时其亦在起诉意见中说明其个人无法就其部门应承担的全成本费用进行核算,需由公司进行核算,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6.2013年度信托一部员工绩效考核发放明细表、2014年绩效发放汇总表、2015年绩效发放汇总表、金谷信托项目风险情况报告,上述证据反映了其他部门的绩效发放情况,系金谷信托为佐证其对发生项目风险后的处理,该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刘腾亦未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7.金谷信托2015、2016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上述证据与2012-2014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形式一致,金谷信托举证此组证据证明2015-2016年度固有资金占用利息,上述利息逐年递减,符合资金成本的市场情况,刘腾未提交证据对上述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下列证据,经本院审查后不予采信:金谷信托绩效考核小组2015年2月12日会议纪要:该纪要并无相关人员签字,纪要内容中多处涉及劳动者报酬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但纪要并未征询劳动者意见,亦未进行公示,故本案未将该会议纪要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劳动关系基本情况2011年7月1日刘腾入职金谷信托,任信托基金部(筹)总经理,当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未有关于薪酬的具体约定,双方均认可刘腾的工资构成为每月薪酬及年底绩效,每月发放的薪酬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预发奖金,其中绩效工资为每月预发的绩效工资,在核算年终绩效时需将1-12月预发绩效数从中扣除。2014年3月20日,刘腾向金谷信托提出辞职,金谷信托于2014年3月27日制作“通知”,免去刘腾信托基金部(筹)总经理职务。2014年4月30日,金谷信托印发《关于员工双向选择人员调整的通知》,将信托基金部(筹)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工作。2014年5月23日,金谷信托为刘腾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载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23日解除。2014年度刘腾预发绩效9万元。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就剩余可分配绩效一直未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刘腾于2015年5月22日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阶段,双方曾就本案争议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协商,金谷信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盛强于2015年7月27日向刘腾发送《协议(改3)》,其中确认尚有268537.21元项目风险金未发放。同时载明:“甲(金谷信托)乙(刘腾)双方约定,鉴于公司昆山项目系由乙方带领原信托基金部(筹)时设立……现该项目因债务人流动性困难而由甲方处置该信托财产并用固有资金兑付了投资人信托资金;乙方表示虽已经从甲方辞职,但愿意协调其他投资人收购昆山项目所抵押资产以协助甲方回笼资金。甲方确认按照金谷发[2014]26号文件《公司2014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考核,尚未发放乙方原负责的部门绩效奖励2492276万元。甲方同意如乙方在2015年12月31日前协助甲方或昆山项目债务人将昆山项目所抵押资产出售,甲方全额发放上款确认的2014年乙方原负责的部门绩效奖励(其中乙方按照部门绩效的60%核发)同时发放乙方2013年度扣发的268537.21元项目风险金。如果在约定时间内甲方通过其他人员出售了昆山项目资产或者乙方不能确定该资产潜在受让人或者在乙方确定收购人前甲方不再控制该项目资产等情形之一出现时,乙方及其原负责部门2014年绩效奖励的发放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但2013年度扣发的风险金由甲方及时发放”。因双方未能对上述条款协商一致,故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刘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1956号裁决书,裁决金谷信托支付刘腾2012年度至2013年度税前绩效工资差额268537.21元。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二)与争点有关的金谷信托规章制度1、绩效相关制度:(1)2012年3月31日金谷信托印发《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全成本管理指将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纳入部门费用核算控制考核的成本。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全成本核算。(2)《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2版):适用范围:适用于每年9月30日以前进入公司工作,且至12月31日仍在岗的全体正式(合同制)员工。五、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1.1绩效工资的提取:前台业务部门年度绩效工资总额=(当年实现信托业务收入*业务费用提取比例-年度各项已支出费用)*绩效考核系数。1.2.3员工绩效工资发放:部门负责人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公司分管领导根据部门负责人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工资发放预案,员工绩效工资的发放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工资发放预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3)《2012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一、绩效计提办法:3.1前台业务部门年度绩效工资总额=(当年实现信托业务收入*13%-年度各项已支出费用)*绩效考核系数二、绩效的奖罚措施:3、为了加强信托业务经营中的风险意识,提高各部门风险防控自觉性,特根据不同的项目完成质量状况,对出现风险的项目,参照公司问责制管理办法提出处理办法。三、绩效工资的分配发放与风险准备金的提取:2、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前台业务部门发放今年绩效总额的70%,剩余30%作为后续项目风险准备金留存,于后续3年各支付10%。(4)《2013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三、部门绩效工资总额的确定:3.1前台业务部门年度绩效工资总额=(当年实现信托业务收入*13%-年度各项支出费用)*绩效考核系数。2013年绩效工资的计提收入按照信托业务实际到账收入为准。用公司固有资金垫付的信托项目,信托收入暂不计入当年绩效考核的信托收入总额,待相关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清算情况,进入下一年考核。四、绩效考核系数的调整:4.3按照银监会“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要求和总公司对工资总额管理及对子公司的绩效考评要求,公司将加大对风险管理类指标的考核,对使用固有资金垫付信托项目,其信托收入不进入本年度绩效考核。同时在绩效考核中,还需要按照使用固有资金的额度和时间,扣减相应的信托收入。其计算公式:部门绩效考核收入=当年考核信托收入-固有资金垫付资金额度*15%/365天*固有资金实际垫付天数。凡使用固有资金垫付的信托项目,待该项目结束后,再纳入当年绩效考核。六、绩效工资提取和分配:6.2风险准备金:按照总公司对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的要求,公司对2013年绩效工资递延发放(风险准备金)标准进行调整。前台业务部门按照绩效总额的50%进行发放,剩余50%作为后续项目风险准备金分三年递延发放。年度考核项目确认无风险,可递延发放上年度风险金。对当年发生使用固有资金垫付信托项目利息的部门,当年风险准备金按绩效总额的80%扣发,待风险解除后,发放其中30%的风险金,其余50%风险金按项目考核情况递延发放。对当年使用固有资金垫付信托项目本息的部门,当年风险准备金按绩效总额的100%扣发,待风险解除后,发放其中50%的风险金,其余50%风险金按项目考核情况递延发放。当年使用固有资金垫付信托项目的,上年度的风险准备金暂停发放,待风险解除后,按正常的风险准备金递延发放。(5)《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4版):2、适用范围:“适用于每年9月30日前设立的部门及每年9月30日以前转正的全体正式合同制员工”。5.5.5风险因素考核:公司将加大业务风险因素考核,促进业务人员积极主动防范业务风险。除风险项目规模及收入考核时剔除外,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层级的风险考核办法,尽量减少风险项目带来的损失。具体考核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确定。5.7绩效工资发放(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公司风险管理要求,预留部分绩效工资作为风险准备金。根据项目风险情况将项目进行风险分类,不同类别风险项目按照不同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具体计提比例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中确定。风险准备金延发时间与项目清算时间相一致。如果项目到期发生损失,根据损失金额扣减该项目相应风险准备金,当年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要扣回以前年度发放的绩效工资。(6)《2014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三、部门绩效工资的计提方法:为调动前台业务人员积极性,2014年前台部门绩效工资计提方法与2013年基本相同。信托业务部门年度绩效工资提取额度=(存续项目考核收入*提取比例-存续项目考核收入权重*全成本费用)*存续项目考核系数+(新增项目考核收入*提取比例-新增项目考核收入权重*全成本费用)*新增项目考核系数;2014年本部信托业务部门费用提取比例为13%。本部信托部门当年考核收入=当年实现信托项目收入±风险项目处置收入(或30%损失)-当年风险项目信托收入-垫付项目固有资金占用成本。前台部门确定当年考核收入时,应扣减风险项目收入,待以后年度风险项目处置后,根据处置结果对风险项目收入一并进行考核,如项目处置完毕仍有收入则纳入以后年度考核。如项目处置发生损失则由部门承担30%损失纳入以后年度考核。30%损失先行扣减存续项目考核收入,存续项目收入不足则扣减新增项目考核收入,是否当年全部扣减完毕由公司根据情况在考核时确定。计提绩效的考核收入应当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实际收到公司帐内的收入。风险项目处置收入(损失)=风险项目处置回收资金+以前考核扣减的风险项目信托收入-垫付项目固有资金(包括尚未扣减的垫付资金成本)-项目处置费用。项目固有资金占用成本=固有资金垫付金额*资金占用费率*固有资金实际垫付天数/360天。固有资金占用费率定为12%。四、绩效考核:4、风险因素调整:(1)前台业务部门的信托项目如出现流动性风险,除扣减风险项目信托收入外,由公司固有资金垫付的,需承担资金占用费。(2)对风险项目的处置,根据最终处置结果进行考核。项目出险时如果预计项目将发生损失,则部门应承担30%预计损失扣减当年考核收入,当年一次扣减还是分年扣减由公司视情况而定。项目处置后如果预计损失和实际损失有差异的,最终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考核调整。五、绩效工资分配:2、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1)前台业务部门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前台业务部门绩效分配时,低风险项目计提20%风险准备金,高风险项目计提80%风险准备金,其他风险项目计提50%风险准备金。3、风险准备金发放:(1)业务部门风险准备金延发时间与项目清算时间相一致。如果项目正常清算则项目风险准备金全额发放,如果项目出现风险,项目风险准备金暂停发放。项目最终处置如发生损失则扣发项目风险准备金,如果项目损失金额超过项目风险准备金,还需要扣回以前年度该项目已发放的绩效工资。4、延发绩效:2014年是否延发部分绩效将根据公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股东要求于年末确定。(7)《关于2014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一、风险项目的绩效回吐:对已发生垫付但尚未终极处置的项目,除暂扣发前台业务部门该项目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外,对该项目以前年度已经发放的绩效进行回吐。回吐绩效从该部门预留风险准备金中抵扣,如不足抵扣,则从以后年度绩效中冲抵。如果该项目终极处置足额回收本益,则补发回吐绩效。如只回收本金或有损失,回吐绩效不再发放,如回收部分有收益,则对收益部分计算补发绩效。某风险项目回吐绩效金额=∑某年该部门计提绩效金额*风险项目收入/部门全部收入。二、绩效分配扣留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2014年绩效分配扣留风险准备金,事务管理类信托项目按照20%扣留风险准备金,非事务管理类信托项目按照80%扣留风险准备金。(8)《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规定2015年度固有资金占用成本率按照10%计算。(9)《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规定2016年度固有资金占用成本率按照8.5%计算。2、其他制度《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实施(暂行)办法》(2012年5月22日印发):第八条(一)业务岗位问责:项目经理(项目组)对项目基础情况尽职调查不实,虚构或有意夸大义务方履约能力,导致到期资金不能收回的、最终造成诉讼或损失的;尽职调查报告及信托方案存在重大疏漏,导致信托计划运行受阻或中途被迫变更信托计划内容或交易事项的……第十条:被问责人员按岗位职责及责任事故的事实关联度,可划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第十三条(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个人(或所在部门)的风险准备金和绩效奖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直接责任人个人(或所在部门)负责全额赔偿。该办法第五章规定了问责程序。3、会议纪要2015年第2期总经理办公会纪要: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绩效考核小组提出的“撤销部门绩效考核方案”。经查,金谷信托称仅是会议口头提到撤销部门绩效考核的问题并未形成最终方案,刘腾不认可金谷信托的解释,认为该纪要证明撤销部门应当分配绩效。(三)与争点有关的部门规章1、信托业相关部门规章(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办发[2014]99号):(三)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2.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建立与风险责任和经营业绩挂钩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信托公司出现严重风险时,减少分红或不分红,必要时应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资本补充或风险化解,增强信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2)《北京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监办发[2015]96号):七是落实薪酬延付制度。各公司要在原有“恢复与处置计划”中薪酬延付制度的基础上,对风险项目责任人以及参与评估风险的部门实行更严格的薪酬延付安排。2、银行业类似规章《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第十四条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第十六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四)本案涉及的刘腾绩效相关情况1、诉争绩效发放情况:金谷信托未发放刘腾2012年度至2013年度税前绩效工资差额268537.21元,双方对该金额无争议,对是否应当发放各执一词。2014年度绩效未核算发放。2、刘腾离职审计报告:2014年4月1日,金谷信托稽核审计部作出《刘腾同志离职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报告上载:通过对信托业务基金部(筹)成立至今收入和费用的审查和凭证抽查测试,该部门费用收入比12%,现存续项目6个。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审计建议:(一)期间管理方案缺失,管理职责的履行有待加强;(二)项目档案资料不完整,部分合同要素缺失;(三)项目实际收入与尽调预测差异较大,主要为昆山项目。审计结论:目前尚未出现风险项目,未发现刘腾同志存在道德风险问题。3、存续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固有资金受让时间及金额项目状态项目收入1光控联想无按期清算10236662光控人民币无按期清算4198458.343中牟新农村无按期清算35000004中牟新农村二期无按期清算10000005禹王商贸无按期清算375555.566河北燕达无按期清算3040666.677昆山2015.6.18.317832758.81元2016.4.7.处置完毕回收资金3.7亿元17500000对于上表中项目1-6,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对于昆山项目,2012年12月27日,金谷信托信托基金部(筹)填报昆山项目信托方案,2013年3月6日,金谷信托审批同意该方案。2013年6月8日,该信托计划成立。2015年6月10日,金谷信托制作《固有业务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年第7期》,上载:为预防融资人在兑付时点无法足额支付特定资产收益的情况发生,我司信托业务九部(托管原信托基金部(筹))拟分别申请金谷.润泽1号单一指定用途资金信托账户限制资金5千万元和固有资金317832758.81元受让昆山项目项下部分债权收益权。我司以该笔资金支付昆山项目项下受益人信托本益及银行保管费。2015年6月18日,金谷信托拨付固有资金317832758.81元受让该项目部分信托受益权。后该项目以3.7亿元回收。金谷信托为该项目处置支付律师费及公证费共计345万元。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本案争议的2014年度绩效与刘腾在职期间承做的项目和为公司创造的收益直接挂钩,是其劳动的对价,属于刘腾“工资”中不可分割的部分。风险准备金、递延绩效系从绩效工资中暂扣后分年度递延发放的部分,用以冲抵项目的实际损失,金谷信托根据银监办发[2014]99号文及行业特点对该笔金额的发放赋予了期限和条件,但并不因此改变其工资的属性,双方争议的2014年度绩效、风险准备金及递延绩效的计算及发放应当适用上述法律及规章的规定。上述法律及部门规章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发展权以及预防金融行业风险的价值取向,本院将在充分考量立法本意及本案之客观事实情况的基础上,对刘腾2014年绩效工资数额进行核算,并判定是否需要支付2012至2013年度税前绩效工资差额,理由如下:第一,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其法定义务,信托行业虽有薪酬延付的特殊性,但延付期间应当相对合理;第二,本案所涉风险项目昆山项目已经最终清算完毕,计算刘腾的绩效工资数额具备事实基础。基于上述前提及当事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刘腾是否享有2014年绩效;第二、发放风险准备金、递延绩效及2014年绩效工资的实际金额。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刘腾应当享有2014年度绩效工资,理由如下:第一,从公司制度上看: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4年版),适用范围为每年9月30日前设立的部门及每年9月30日以前转正的全体正式合同制员工。并未将离职人员排除在绩效考核的适用范围之外。第二,从事实上看,刘腾离职后曾与金谷信托员工盛强沟通2014年可分配绩效事宜,双方曾就绩效发放拟定协议。至此,金谷信托在刘腾离职前及离职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均未作出离职人员不予发放绩效的意思表示,反而按照一定方法计算了撤销部门的绩效数额。第三,从法律性质上看,刘腾的年终绩效属于其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故金谷信托以员工离职、原部门撤销为由不予发放离职人员绩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风险项目”的理解:纵观金谷信托公司制度,并未对“风险项目”进行准确定义,原、被告双方对“风险项目”的含义亦各执一词。但综合金谷信托绩效金额的计算公式,减项部分为风险项目的30%损失,即项目最终的处置结果确有损失才对劳动者的绩效金额产生影响。故本案中,本院以项目最终处置的结果是否给金谷信托造成损失为衡量依据确定“风险项目”。本院认为昆山项目属于风险项目,刘腾以固有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后项目成为固有项目,风险与其无关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绩效工资计算方法的确定:金谷信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014版)、《2014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关于2014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亦进行了公示,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上述规定的考评时间范围是2014年度,涵盖了刘腾2014年在职的期间,刘腾于2014年5月离职,其风险准备金及绩效考核的发放理应适用上述规定。刘腾辩称其离职后的公司制度与其无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制度记载:2014年本部信托业务部门费用提取比例为13%。本部信托部门当年考核收入=当年实现信托项目收入±风险项目处置收入(或30%损失)-当年风险项目信托收入-垫付项目固有资金占用成本。风险项目处置收入(损失)=风险项目处置回收资金+以前考核扣减的风险项目信托收入-垫付项目固有资金(包括尚未扣减的垫付资金成本)-项目处置费用。项目固有资金占用成本=固有资金垫付金额*资金占用费率*固有资金实际垫付天数/360天。对上述公式审查后发现,固有资金占用成本在该公式中体现了两次,即风险项目处置收入(或30%损失)处及垫付项目固有资金占用成本处,若按此核算,势必需要两次减去固有资金占用成本,即用收入减去固有资金占用成本*1.3,此种规定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经比对,在系数为1的情形下,业务部门从信托项目中获得的收益为信托报酬*13%-费用,综合刘腾的存续项目,刘腾主张其项目的信托报酬率为0.3%-4.5%,固有资金占用费率为8.5%-13%,劳动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产生了较大的偏差,故本院仅在公式中对固有资金占用成本进行一次核减,在损失中对固有资金占用成本不再进行核算,理由如下:用人单位制度虽然经过民主程序但其内容应当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应当对其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说明,融资方发生违约并非劳动者过错,在融资方发生违约时,信托公司选择以固有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系公司决策,公司制度要求劳动者承担1.3倍的固有资金占用成本,缺乏充分合理的原因,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刘腾所在部门应承担的昆山项目的费用为:(风险项目处置回收资金+以前考核扣减的风险项目信托收入-垫付项目固有资金-项目处置费用)*30%+垫付资金成本。由于2014年刘腾离职后其所在的信托基金部(筹)已经撤销,事实上无法按照部门来核算2014年绩效工资,故本院以刘腾个人为单位,将公式中的各项数值按照50%核算至刘腾个人后代入计算。刘腾个人2014年绩效工资=(刘腾当年考核收入*13%-个人全成本费用)*绩效考核系数*143/365-已预发绩效。因昆山项目发生以固有资金垫付的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并非在2014年,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核算2014年绩效收入时暂不扣减该项目损失,该项目产生的相关费用在金谷信托扣发的风险准备金中予以扣除。如上所述,风险准备金系金谷信托为抵御项目风险在绩效中予以扣发的部分金额,其属于附有条件及期限的可得利益,该笔金额并非必然发放,且本案昆山项目发生损失的时间亦在风险准备金延付的期限之内,故在项目发生损失时,风险准备金理应发挥相应作用,抵扣项目损失。关于昆山项目处置损失:按照上述公式,昆山项目处置损失为128万元,固有资金占用成本为2824万元,按照50%的比例,在计算刘腾个人绩效时应扣减的损失为19.2万元,固有资金占用成本为1412万元,超出金谷信托扣发其风险准备金268537.21元。故金谷信托无需向刘腾支付2012年度至2013年度税前绩效工资差额。关于2014年实现信托项目收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刘腾2014年存续项目表中项目1-6的项目收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考虑到昆山项目固有资金占用成本及处置费用2952万元大于该项目收入1750万元,且金谷信托有关于绩效回吐之规定,在核算2014年绩效时对昆山项目无需核算项目收入。金谷信托答辩中将绩效考核系数按1核算,刘腾亦同意,本院不持异议,经金谷信托内部核算信托基金部(筹)2014年应分担的全成本费用为139万,由于信托基金部(筹)于刘腾离职时撤销,无法精确核算全成本费用,金谷信托按照8个月核算部门费用,且经本院审查,数额有理有据,同时比对刘腾离职审计报告中记载的刘腾部门“费用收入比12%”的比例,该费用金额亦不超过上述比例,故本院对该金额予以采信。刘腾已预发的9万元绩效应予扣除。经核算,刘腾2014年度无可发放绩效余额。刘腾主张的25%经济补偿金或80%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刘腾二〇一二年度至二〇一三年度税前绩效工资差额二十六万八千五百三十七元二角一分;二、驳回原告(被告)刘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原告(被告)刘腾负担(已缴纳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缴纳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苏 畅人民陪审员 戴 华人民陪审员 肖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威书 记 员 胡雨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