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异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勤华、蔡谟林与罗进军、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勤华,蔡谟林,罗进军,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52号异议人刘勤华,女,汉族,1953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申请人执行人蔡谟林,女,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罗进军,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林平(曾用名林萍),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蔡谟林与罗进军、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勤华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6月21日异议人刘勤华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勤华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勤华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