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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得明与乐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得明,乐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张得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乐秋斌(曾用名乐秋兵),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张得明与乐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得明与被执行人乐秋斌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得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