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聚丰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与无极县巨丰皮革化工购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聚丰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无极县巨丰皮革化工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393号之一原告:东莞市聚丰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厚街大道11号中安国际大厦15楼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45483562R。法定代表人:冯晓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乐,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极县巨丰皮革化工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东关村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30689257905P。法定代表人:刘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聚丰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无极县巨丰皮革化工购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主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15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雯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