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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增光申请执行霍伍保、杨小玄、赵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光,霍伍保,杨小玄,赵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577号申请执行人王增光,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霍伍保,男,汉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杨小玄,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赵胜利,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王增光诉霍伍保、杨小玄、赵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增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梁君保证限期还款,王增光以履行期限较长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6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