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X与梦想大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梦想大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6480号原告:韩X,男,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梦想大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365号A159。法定代表人:王四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诉被告梦想大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梦想大熊(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韩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芦 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