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殷某某,段某某,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3刑初4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男,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庙坝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某,女,生于1983年1月20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务农,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唐国雄,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小石坝民办科技园*号地块。代表人肖坤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叶,系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职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号香樟俊园*期*幢****号。代表人刘立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德勇,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殷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仲远、代理检察员唐祖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国雄、被告人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德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受雇于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云AG17**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从昆明市运输货物到镇雄县。2016年11月16日10时20分,行至柿凤公路K21+50M处,因超速行驶制动不及,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黄启磊(4周岁)撞倒并碾压,造成黄启磊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段某某电话向盐津县公安局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支付安葬费5万元。经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启磊负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段加先、殷某某、吕有忠、李明芝、易自连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死亡注销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过磅单、收条、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以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殷某某诉称,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受雇于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云AG17**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柿凤公路K21+50M处,与行人黄启磊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黄启磊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启磊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711672.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72220元、丧葬费3945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请求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110000.00后,再按80%的比例赔偿二原告人损失591337.60元。并当庭出示了证据交强险条款、《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用以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因其为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辩称,1、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被告人段某某为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职,相关的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3、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且刑附民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过高,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4、云AG17**号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故应当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已通过被告人段某某向被害人家属垫付费用50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辩称,1、对本案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保险公司只应在7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3、精神抚慰金不应当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某受雇于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云AG17**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从昆明市运输货物到镇雄县,10时20分,行至柿凤公路K21+50M处时,因超速行驶制动不及,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黄启磊(4周岁)撞倒并碾压,造成黄启磊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启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电话向盐津县公安局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云AG17**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为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至2017年11月1日。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段某某赔偿被害人黄启磊家属50000.00元。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段某某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殷某某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段某某未提出异议,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保险条款来源合法,证明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当庭出示的证据《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情节确定刑罚;对被告人段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殷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丧葬费3945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主张死亡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被害人黄启磊户籍为农村居民户口,且实际在农村居住生活,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当按照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0.00元/年计算,本院确定为180400.00元(9020元×20年);综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殷某某的合理损失为219852.00元。因被告人段某某为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云AG17**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故段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承担,且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500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返还。因此,就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有关损失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首先按强制保险的限额(1100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109852.00元与被害人黄启磊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人段某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承担87881.60元,被害人黄启磊自行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1970.40元。综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殷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7881.6元,扣除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0000.00元,还应支付147881.6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殷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47881.60元(已扣除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500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三、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公司支付云南中捷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500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某、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冬 毅人民陪审员 陈 龙 轩人民陪审员 杨 英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虹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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