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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5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从信、陈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从信,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从信,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陈涛,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陈从信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40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陈从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涛偿还借款326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涛送达了(2017)皖0406执50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淮南市登记的车牌号为皖D×××××的时风牌机动车一辆(车辆目前无法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陈涛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对被执行人陈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陈从信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陈从信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传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