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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尤军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尤军,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肖尤军,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曾令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尤军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1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