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彩云与步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云,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彩云,女,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步晖,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郭彩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步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彩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步晖给付标的款46475元。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步晖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本案涉案标的较小,故暂不宜作评估拍卖处理。除房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步晖主动履行2000元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