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耀忠与李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忠,李振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910号原告赵耀忠,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李振华,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耀忠诉被告李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耀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耀忠负担。审判员 康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