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耀忠与李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忠,李振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910号原告赵耀忠,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李振华,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耀忠诉被告李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耀忠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耀忠负担。审判员  康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