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徐小勇、裴向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徐小勇,裴向花,裴春记,宋松恩,张业福,罗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1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职务:行长住址:禹州市远航路11号被执行人徐小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裴向花,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8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裴春记,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9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宋松恩,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2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张业福,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罗文秀,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11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小勇、裴向花、裴春记、宋松恩、张业福、罗文秀的银行存款8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雪军、王书芹、张喜妮、朱付恒、朱晓辉、赵红纳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雪军、王书芹、张喜妮、朱付恒、朱晓辉、赵红纳价值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