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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冯荣广、陈金保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广,陈金保,陈姜飞,蔡定明,汪光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4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荣广,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陈金保,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姜飞,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蔡定明,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汪光波,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汉族,中专文化,���业,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荣广、陈金保、陈姜飞、汪光波、蔡定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荣广、陈金保、陈姜飞、汪光波、蔡定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荣广、陈金保、陈姜飞、汪光波、蔡定明及刘某、李某(均另案处理)七人均系姬某诗传销组织人员。在南昌县莲塘四中对面居民楼四楼的传销窝点,被告人冯荣广系该传销窝点的主任。在被告人冯荣广的安排下,该窝点的刘某与被告人陈金保贴身看守于2017年1月18被骗至上述窝点的被害人涂某;该窝点的李某与被告人蔡定明贴身看守于2017年2月4日被骗至南昌县的被害人邓某;该窝点的被告人陈姜飞、汪光波贴身看守于2017年2月5日下午6时许被陈姜飞骗至南昌县的被害人惠某;以防止三被害人逃跑、报警,并要求三被害人交钱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2月7日被害人涂某趁机逃出该传销窝点,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七时许民警到达该传销窝点抓获上述被告人,并解救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涂某、邓某、惠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荣广、陈金保、陈姜飞、汪光波、蔡定明为迫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害人���某、邓某系未成年人,对被告人冯荣广、陈金保、蔡定明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冯荣广非法拘禁三人、被告人陈金保、陈姜飞、汪光波、蔡定明非法拘禁一人均超过24小时,均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庭审中,五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荣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二、被告人陈金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三、被告人陈姜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四、被告人蔡定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五、被告人汪光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熊一意人民陪审员  万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