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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云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峰,男,生于1977年3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系打工人员,住本市。2002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00元,200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3日因抢劫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11月9日因盗窃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字[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云峰到本市昌荣里“佳德坤超市”欲购物。其进入超市内发现无人,遂起歹意将该超市柜台后货架上放置的红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李云峰将窃得的红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以200元价格销售给本市22区“恒通电子科技店”老板王XX,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从王XX处追回红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退还失主。经金昌市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金区价认(2017)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红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云峰在本市文化广场被他人发现并报警后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云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失主薛X陈述、证人蒋XX、王XX、张XX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现场刑事照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赃物追回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光盘一张、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李云峰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云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云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云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的事实,且赃物追回未给失主造成损失,���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云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曹 莉人民陪审员  师韶霞二〇一七���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