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242边全征与陈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全征,陈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6242号原告:边全征,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富,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边全征与被告陈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边全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全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陈学富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5日,被告陈学富、案外人陈学玉共同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立据为证。后原告多次催要,二人均未偿还借款。被告陈学富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5日,被告陈学富与案外人陈学玉共同向原告边全征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持有。借条载明:“今借到边全征现金柒万元整(¥70000),借款人:陈学玉、陈学富,2015年5月15日。”庭审中,原告边全征要求被告陈学富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学富与案外人陈学玉共同向原告边全征借款7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边全征有权要求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学富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70000元的法律义务。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边全征可要求被告陈学富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被告陈学富一直未向原告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也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边全征要求被告陈学富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学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对原告边全征要求被告陈学富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边全征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陈学富负担(原告边全征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向原告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审判员 高 金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书记员王润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