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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连娣、温安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连娣,温安城,温国贤,黄春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256号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城南大道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GDFX9。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少明,银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文楷,银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连娣,女,汉族,1984年10月26日生,住赣州市寻乌县。被告温安城,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生,住赣州市寻乌县。被告温国贤,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生,住赣州市寻乌县,系被告温安城父亲。被告黄春连,女,汉族,1957年1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温安城母亲。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县农商银行)与被告刘连娣、温安城、温国贤、黄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无法联系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彭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