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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222号原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大道123号。法定代表人蒋宗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荣凤、邓静,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邓贤伦,局长。第三人罗小娥,女,土家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因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