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黑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熙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黑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熙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3092号原告:上海黑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争艳,总经理。被告:熙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上海黑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熙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因被告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争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黑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动画制作费人民币1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Flash动画制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需按被告要求制作14个动画视频(动画脚本由被告通过QQ邮箱发给原告);制作费用共计38,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需支付动画制作费用全额的30%即11,400元,被告收到动画初稿后7天内须支付项目中期款50%即19,000元,原告将最终动画完成后,被告须在7天内验收并在2天内支付余款20%即7,600元;被告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对相应的动画进行审核且未及时付款给原告,被告应赔偿原告全部动画费用,原告已收款项不予退还;被告无论因何种原因在动画制作途中或审核动画途中要求原告暂停制作或对原告无答复超过15天,被告应赔偿原告该项目费用全部的金额,原告已收款不予退还,超出15天的滞纳金按照合同总金额1%每天收取。后被告要求每个视频增至20分钟,在未增加款项的情况下,原告已完成10个视频,共计202分钟,动画时长已经超过了约定时长,但中期款9,000元被告迟迟未付。至今被告仍拖欠中期款和尾款17,000元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据此,原告诉至本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原、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Flash动画制作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对制作内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的事实;2、定稿样片打印件一组,即原告为被告制作的动画,动画内容为被告的产品配套的使用方法;3、付款凭证一组,证明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和同年7月30日分别向原告支付过11,400元和10,000元制作费的事实;4、邮件往来一组,证明截止2016年8月7日原告已将制作完成的10个视频发送给被告的事实;5、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告与被告交涉时,被告陈述因公司股东变化致使合同中期款未按约付清,且要求原告暂不制作后4集动画的事实。被告熙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因被告熙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制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制作完成10个视频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中期款,且要求原告将剩余4个视频暂停至两个月后再开始制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给原告,或者被告无论因何种原因在动画制作途中或审核动画途中要求原告暂停制作或对原告无答复超过15天的,被告均应赔偿原告该项目费用的全部金额,原告已收款项不予退还。现被告已付款为21,400元,余款16,6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动画制作费16,6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熙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黑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动画制作费16,600元。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上海黑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熙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雷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人民陪审员 沈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