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庆荣与石腾飞、卫丹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荣,石腾飞,卫丹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792号原告赵庆荣,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腾飞,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卫丹丹,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荣与被告石腾飞、卫丹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