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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詹绪杰与赵永君、宁江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绪杰,赵永君,宁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6号之一申请人詹绪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永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宁江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詹绪杰与被执行人赵永君、宁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赵永君、宁江兰偿还詹绪杰借款本金120000元及从利息7200元,共计127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永君、宁江兰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詹绪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达成以下以物抵债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赵永君、宁江兰将该房屋作价393401元交由申请执行人詹绪杰以抵偿债务(其中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3600元、评估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808元)。二、由申请执行人詹绪杰给付被执行人赵永君、宁江兰231643元,现双方已按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各自义务,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