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罗洪尾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洪尾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76号罪犯罗洪尾古,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洪尾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350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洪尾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3日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25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0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0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4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9月24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罗洪尾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罗洪尾古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洪尾古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洪尾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5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分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洪尾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洪尾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