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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维昭与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维昭,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868号原告:任维昭,男,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生,校长。原告任维昭与被告长春市老干部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并定于2017年8月25日开庭审理,任维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维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即12.50元,由任维昭负担。审判员  田旭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