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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谢志彬、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彬,刘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874号申请执行人谢志彬,男,193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学文,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海洋花园三期C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志彬与被执行人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志彬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8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