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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刘某之父),男,1953年3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威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世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