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冯孝奏、吕世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孝奏,吕世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5065号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城隍路44号。法定代表人:倪立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耀君,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冯孝奏,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吕世起,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孝奏、吕世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乃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耀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孝奏、吕世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冯孝奏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计,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吕世起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冯孝奏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及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吕世起作为担保人亦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被告冯孝奏、吕世起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1月26日,被告冯孝奏由被告吕世起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月利率1.5%,归还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被告吕世起在借条担保人栏上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担保期限。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孝奏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陈述,借条、收条相印证,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偿还,系违约,现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及约定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吕世起在借条的担保人栏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吕世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缺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孝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天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3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1.5计,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吕世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冯孝奏、吕世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