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世明、刘世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明,刘世京,徐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世明,男,汉族,系青岛市李沧区楼山乡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刘世京,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徐其萍,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民终4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7953元,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执行费50元已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民终4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