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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小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369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平,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小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郑小平独自来到信州区朝阳镇王村村范西坞29号,进入被害人郑某家中,将其停放在院内车棚里的一辆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及鸡、鸭、鹅若干盗走,后在离开现场不远处碰见有路人经过,因惧怕形迹败露遂弃车逃离。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711元。2017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郑小平在离开朝阳镇王村村范西坞后,独自来到信州区朝阳镇王村村周家山41号,进入被害人杨某1家中,将其停放在客厅中的一辆丰豪牌两轮挂档摩托车盗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8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郑小平在信州区信江中路新阳光网吧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的丰豪牌摩托车被查扣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小平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物品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杨某1、郑某的陈述;被告人郑小平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未造成损失,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诗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