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琴与龙美好、洪湖市芦苇管理总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龙美好,洪湖市芦苇管理总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周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系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美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伟,系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湖市芦苇管理总站。负责人:杨秋辛,系该站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系该站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茂,系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琴与被告龙美好、洪湖市芦苇管理总站(以下简称“芦苇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被告龙美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伟、被告芦苇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因水域环境污染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龙美好在洪湖市乌林镇吴王庙村、松林村和梅潭村的长江外滩种植芦苇,原告周琴承包的养殖渔池最东边与被告龙美好在松林村长江外滩种植的芦苇林紧邻。2014年4月23日,被告龙美好得知被告芦苇站租用农用飞机为其他芦苇林喷洒农药,便联系芦苇站工作人员,要求为其自己种植的芦苇一并施药,谈妥后当即支付了费用。4月23日上午11时许,飞机在被告龙美好种植的芦苇林上空喷洒了两架次农药后,原告周琴渔池内养殖的龙虾发生死亡现象。原告周琴认为,龙虾死亡是二被告使用飞机喷洒农药导致水域严重污染共同侵权所致,二被告应当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龙美好辩称,1、原告周琴所诉系飞机喷洒农药导致其养殖龙虾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龙美好是委托被告芦苇站为种植芦苇喷洒农药,即使是因喷洒农药造成龙虾死亡,其后果也应由被告芦苇站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周琴对被告龙美好的诉讼请求。被告洪湖市芦苇管理总站辩称,原告周琴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其申请鉴定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芦苇站与原告周琴养殖的龙虾死亡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周琴对被告芦苇站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周琴主张其养殖的龙虾死亡系被告龙美好和被告芦苇站租用飞机喷洒农药导致水域污染共同侵权所致,除其陈述理由和可认定被告龙美好租用飞机为其种植芦苇喷洒农药外,原告周琴并未举证证明被告芦苇站是共同侵权人或有共同侵权事实,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原告周琴申请本院委托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鄂科司鉴中心[2017]殖鉴字第0613号),结合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审核认为,该鉴定结论是在“缺乏事件发生当时小龙虾死亡及其致因的技术检测和现场勘查材料,诸如关于养殖池水体中污染的农药浓度、水质(如温度、透明度、溶解氧和ph值等理化因子)监测数据,以及涉案龙虾健康状况的检查记录,案发现场的勘察记录等”情形下作出的对“鱼虾死亡原因分析”和“损失量评估分析”鉴定结论,该鉴定虽从鱼虾死亡可能产生的三个方面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农用飞机喷洒的农药成分可以导致小龙虾的死亡”的鉴定结论意见,然后参照《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估算小龙虾的经济损失额为105100.20元,但鉴定时原告周琴并未提交死亡龙虾的标本和养殖龙虾的水样,鉴定部门在鉴定时亦未依据该基本事实,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脱离了客观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1、被告龙美好与被告芦苇站是否构成共同侵权?2、原告周琴养殖龙虾死亡与飞机喷洒农药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被告龙美好和芦苇站对原告周琴养殖的龙虾死亡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本院对三个争议焦点认为:1、被告龙美好是得知被告芦苇站租用农用飞机为其他芦苇林喷洒农药时,要求为自己种植的芦苇一并施药,施药费用23800元系支付给施药方,故被告龙美好与施药方产生合同关系,被告芦苇站与此事实无关联。2、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从鱼虾死亡可能产生的三个方面原因对原告周琴养殖龙虾死亡原因进行理论分析,鉴定意见为“喷洒的农药成分可以导致小龙虾的死亡”,但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并未以事发时的水质样本和死亡龙虾的标本等客观事实作为依据,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龙虾死亡与喷洒农药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周琴向本院主张损害事实和赔偿金额时,仅提及“原告渔池的最东边与被告龙美好在松林村长江外滩种植的芦苇林近邻”,而鉴定机构确定的龙虾死亡受损面积为73.5亩;龙虾的价格受产量、品质、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决定,龙虾的损失则应根据实际受损情形决定,而鉴定机构仅“依据委托人(即原告周琴)提供的相关鉴定材料作出相应评估”。故鉴定机构主观确认龙虾死亡受损面积,并作出龙虾死亡的损失为105100.20元没有事实依据,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芦苇站与被告龙好美向第三方租用飞机为其种植的芦苇林喷洒农药无关联;原告周琴主张其养殖龙虾死亡造成经济损失105100.20元系二被告租用飞机喷洒农药造成养殖水域污染所致,所举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二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周琴主张被告龙美好、芦苇站共同侵权造成其养殖龙虾死亡,并造成经济损失105100.20元,所举证据既不能证明系二被告共同侵权所致,也不能证明与被告龙好美租用飞机为其种植的芦苇喷洒农药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周琴举证不能,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琴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用2700元,由原告周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纯俊人民陪审员 杜万云人民陪审员 刘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晏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