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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建华、王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建华,王旎,向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建华,男,生于1963年11月2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旎,女,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一审被告:向艳玲,女,生于1964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再审申请人周建华因与被申请人王旎、一审被告向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280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建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绍阶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  张自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