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44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桥口支行、田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桥口支行,田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44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桥口支行负责人王飚,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田莉,女,1976年6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莉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田莉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