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洁成、杨天晴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洁成,杨天晴,陈成均,岑凤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880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徐洁成,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杨天晴,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被告陈成均,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被告岑凤仪,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洁成、杨天晴、陈成均、岑凤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洁成、杨天晴、陈成均、岑凤仪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洁成、杨天晴、陈成均、岑凤仪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培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