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陆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陆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1780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爽,女,汉族,1994年6月1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久融公司”)与被告陆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久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融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借款本息合计6744.12元(其中本金4000元,利息841.71元,逾期罚息1902.41元),暂计至2017年3月25日,最终计算期间需以实际还款日为准,罚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公证、执行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9日,被告在原告的久融金融网贷信息中介平台申请向投资人李煜华借款(平台账户名:整合天下)4000元整,约定分12期还清(每月每期正常应还款372.53元)。前述本金已通过原告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汇付天下资金托管系统汇入被告账户,并由被告提现至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中。现投资人将前述债权全部转让与本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截至今日,被告已有12期本息均未及时偿付,包括借款本息,逾期罚息、律师费等费用总计7944.12元(暂计至2017年3月25日,最终计算期间需以实际还款日为准)。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陆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久融公司为一金融服务平台,被告陆爽在原告久融公司网贷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成为会员。2015年11月28日,李煜华(投资人或债权人)、被告陆爽(债务人或借款人)、原告久融公司(管理方或服务商)三方在原告的网络平台上签订电子版《久融金融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借款人借款本金为4000元,借款用途为进修学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1.76%,借款期限12个月,应偿还本息合计为4470.4元,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等本等息;另外该协议规定了还款计划、各方权利义务、违约处理、债权转让、投资流程以及争议解决,其中还款计划:借款人的还款方式为委托还款,是指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久融金融网贷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汇付天下”)从借款人绑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将借款本息划转至借款人在汇付天下开立的账户,再由汇付天下划转至投资人在汇付天下开立的账户。若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还款余额,委托还款将不成功。为避免委托还款不成功,借贷人应至少在还款日前两日,将资金存入银行还款账户中;因借贷人未足额存入资金导致还款不成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各项权利义务:(1)投资人、借款人权应保证其向久融金融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合法、有效;(2)……;(3)……;(4)借款人应保证所借资金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借款用途,不得挪作他用;(5)借款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人偿还借款本息及向管理方支付相应的费用;(6)管理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的服务收取管理费,投资人、借款人均认可管理方在久融金额网站上公示的收费规则,且无异议;(7)……。违约处理:(1)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向投资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应就应付未付款项按照1%每天的标准给付罚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罚息由久融金融与投资人均分。借款人确认前述违约金计算标准合理;(2)投资人为实现本协议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公告费、过户费等)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借款人承担;(3)……;(4)如投资人出现逾期违约时间,管理方可以使用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填写的资料信息,作为保全投资人资金安全所用。债权转让:(1)借款期限内,投资人有权通过久融金融网贷平台转让其对借款人享有的剩余全部借款债权;(2)投资人可通过久融金融网贷平台提出转让借款债权的要约,在受让人通过久融金融网贷平台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后,双方即达成按照《债权转让协议》规定之条款和条件转让借款债权的合意,借款债权在转让生效日由投资人转让给受让人;(3)各方同意并确认,若投资人转让其借款债权的,投资人授权管理方(在必要时)将借款债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信息通知借款人。通知方式为管理方在久融金融网站的电子信箱发送“邮件或站内信”的方式发出,该等通知构成合法、有效地债权转让通知;且一经发出,相关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投资流程:(1)本协议的成立:投资人在久融金融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借款债权项目点击“我要投资”及“确认”按钮时,本协议即成立;(2)借款资金冻结:投资人点击“我要投资”及“确认”按钮即视为投资人向久融金融网贷平台发出不可撤销地授权指令,授权久融金融网贷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从投资人的久融金融网贷平台账户冻结等于本协议的二条确定的借款本金数额资金;(3)协议生效:本协议第三条“借款信息”项下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已全部冻结时生效;(4)借款资金划转:本协议生效的同时,投资人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久融金融网贷平台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将冻结的借款本金划转至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借款本金划转完毕即视为投资人投资成功,投资人自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借款日期起算收益。(5)借款资金解冻:如在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起息日的23时(北京时间),冻结的全部借款本金合计小于本协议第三条“借款信息”项下剩余全部借款本金,本协议即时生效,投资人冻结的投资本金随即解冻;(6)本协议的终止:本协议的失效时或投资人收到全部借款本金和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的借款利息时本协议终止。争议解决:因本合同签订于长沙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故因本协议各方产生纠纷时,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上述电子合同签订后,2015年11月29日,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汇付天下通过外部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陆爽所在汇付天下的账户转账4000元,之后被告陆爽未按约定还款,被告陆爽首次实际逾期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原告久融公司(受让人)于2017年3月7日与李煜华(出让人、原债权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李煜华将《借款协议》下对被告陆爽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久融公司,该债权原债权本金为4000元,利息年利率为11.76%,现受让人同意以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人民币4841.71元受让上述债权。协议生效后,出让人将其《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对债务人(借款人)享有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全部剩余债权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后续逾期还款金额、违约金、罚金等所有债权,即受让人取代出让人而成为本协议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原告久融公司于2017年3月8日通过向被告陆爽在久融金融平台所注册的账户发送站内信,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给被告陆爽,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久融金融借款用户您好,根据久融金融借款平台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本平台经《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授权,特此对您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已将《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本《借款合同》中所有权利义务,烦请知悉。”。原告久融公司与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汇付天下账户系统托管协议》,生效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该协议内容为:甲方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进行账户管理开通网上支付收款功能。乙方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上述事实有互联网站备案信息,平台注册资料,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汇付天下账户系统托管协议》等书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被告陆爽通过原告久融公司的网贷平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被告陆爽在签订该协议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知晓该协议的条件,该协议虽通过网络操作,但须被告陆爽自行实名登记注册并对借款协议进行确认,被告陆爽应受该借款协议的约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原告久融公司通过与出让人李煜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获得对被告陆爽的债权,按照合同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约定,原告久融公司取代出让人而成为被告陆爽新的债权人,现借款已全部到期,被告陆爽应按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原告久融公司的本金诉求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书、第三方支付机构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二、针对原告久融公司要求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借款合同虽约定了利息、罚息及其计算方式,但考虑到被告陆爽借款时系在校学生,偿还能力较弱,故对于原告久融公司提出要求被告陆爽支付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将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被告陆爽首次逾期之日2015年12月29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利息。三、原告久融公司提出要求被告陆爽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200元,但未就律师费提供相应的票据,故对于原告久融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被告陆爽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陆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元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彭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星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