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宁德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福安市中利电机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宁德诚信投资有限公司,福安市中利电机贸易有限公司,缪年华,福安市世龙电机有限公司,郭润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98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福宁北路1号3幢18层1815,组织机构代码57925314-5。法定代表人陈鉴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安市中利电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电机电器城S2-010B号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216300-6。法定代表人缪年华。被执行人:缪年华,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世龙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瓮窑对面山上,组织机构代码69190749-5。法定代表人郭润棠。被执行人:郭润棠,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中利电机贸易有限公司、缪年华、福安市世龙电机有限公司、郭润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