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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门县顺发纸厂与邢志华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4执466号邢志华: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顺发纸厂与被执行人邢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72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17年8月25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湘072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门县顺发纸厂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45元已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湘072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