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肖雪胜、李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肖雪胜,李改芳,夫妻关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60号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098843291J。法定代表人:姚西彩,公司董事长。地址广宗县经济开发区自行车产业园。被告肖雪胜,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平乡县。被告李改芳,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平乡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雪胜、李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雪胜、李改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河北岳之峰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