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飞与徐中华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飞,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世波,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飞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飞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合伙纠纷,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立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中,二审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二审裁定,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申请人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再审申请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