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桑坤与何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坤,何元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544号原告:桑坤,男,1972年10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何元昌,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桑坤与被告何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何元昌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桑坤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桑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何元昌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桑坤撤诉。诉讼费案7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公告费300元),由桑坤负担。审 判 长 陈莹莹人民陪审员 颜 丽人民陪审员 胡 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贵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