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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梁锡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锡龙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62号罪犯梁锡龙,绰号梁路儿,男,生于1970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达达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锡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该犯于2015年9月8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该犯应于2018年4月13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注意节约,完成任务突出。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梁锡龙减刑案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依法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锡龙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管服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未发现违规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线包工种生产劳动中,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2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梁锡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锡龙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