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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妍玲、伍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妍玲,伍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57号申请执行人:徐妍玲。被执行人:伍海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妍玲与被执行人伍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伍海洋名下有车牌号为桂H×××××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桂H×××××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伍海洋所有的上述两辆车。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伍海洋的父亲伍道来到法院,代替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徐妍玲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代替被执行人伍海洋承担还款责任。申请人徐妍玲同意案外人伍道代替伍海洋承担还款责任,并同意在案外人伍道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不申请将伍海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至此,申请执行人徐妍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28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