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佑锋与朱艳维、朱艳群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佑锋,朱艳维,朱艳群,朱艳婷,朱宗师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791号原告:朱佑锋,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艳维(系朱佑锋的长女),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朱艳群(系朱佑锋的次女),女,1980年出生,现在美国。被告:朱艳婷(系朱佑锋的三女),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朱宗师(系朱佑锋的长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维。原告朱佑锋与被告朱艳维、朱艳群、朱艳婷、朱宗师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朱佑锋于2017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艳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佑锋撤回对被告朱艳群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佑锋撤回对被告朱艳群的起诉。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