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2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伟与鲁华、李红樵、四川俊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鲁华,李红樵,四川俊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2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吴伟,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鲁华,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四川俊健置业有限公司院内(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红樵,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系被告鲁华的妻子。被执行人四川俊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仙鹤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56080003G。法定代表人鲁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伟与鲁华、李红樵和四川俊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川1703执5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李红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和成都市高新区房屋实施了查封。现因查封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2017年8月24日,经主持双方和解达成一致意见,对该房屋解除查封,另行查封可以执行的财产(已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红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和成都市高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远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