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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义乌市华一电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义乌市华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540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85-289号。法定代表人:陈嘉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英,系原告员工。被告:义乌市华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柳青二期工业区(义乌市北苑拥军路518号)法定代表人:黎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华一电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穆文好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郑 瑶代书 记员  季利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