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书领与被执行人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书领,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书领,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虎,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书领与被执行人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写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