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晓军与沈阳行源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军,沈阳行源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311号原告:刘晓军。被告:沈阳行源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达路6号(11门)。法定代表人:高建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继文,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晓军与被告沈阳行源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晓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刘晓军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