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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蓝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3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某,女,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蓝某,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川0521执保1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蓝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楼的商业用房(业务件号:权×××)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521执保16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蓝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商业用房(业务件号: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