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齐某,女,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负责人陈才雄,该村民组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3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