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宋丰、代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丰,代国华,陈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1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丰,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国华,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刚,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负责人:程尚华,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宋丰因与被上诉人代国华、陈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陵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原审被告代国华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宋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上诉人宋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运平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