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0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禹新伟与杜旭林督促支付令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新伟,杜旭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0502民督13号申请人:禹新伟,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被申请人:杜旭林,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申请人禹新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禹新伟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申请人杜旭林从申请人禹新伟经营的兴藏建机销售中心处赊购搅拌机、装载机、龙门架等各种建筑机械设备,价值共计95325元。2015年7月13日被申请人杜旭林出具欠条,承诺尽快支付,但至今未支付。现申请人禹新伟要求被申请人杜旭林支付建筑机械款共计9532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杜旭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禹新伟建筑机械款共计95325元。申请费727.71元,由被申请人杜旭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娃卓玛 微信公众号“”